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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中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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