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经黄冈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8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胡思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征求被告人陈某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华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审 判 员 王 中
书记员:李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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