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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路路,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吕路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另经征求被告人吕某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中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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