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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5月2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谷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交通肇事犯罪嫌疑,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高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鄂F××××ד隆鑫.隆豹”150-15型两轮摩托车,由本县庙滩镇街道回家途中,行至该镇张庄村一组庙盛路3KM+700M路口处,超越与其同向行驶的该镇张庄村一组村民张某丙驾驶的鄂F××××ד本一”牌150-12型两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致张某丙受伤。张某丙受伤后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花医疗费26976.70元。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的损伤为重伤。2012年6月5日,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12)第405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四)项“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不得超车”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张某甲一次性赔偿给张某丙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2000元。张某丙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被害人张某丙证实,2012年5月27日上午8点40分,我无证驾驶妹夫的鄂F×××××两轮摩托车从庙滩街上回家,行至本镇张庄村一组路口,从后面来的一辆摩托车撞上了我摩托车,将我撞伤。
2、证人马某证实,2012年5月27日上午9点左右,我坐儿子张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到了那辆摩托车左侧后,那辆摩托车及人都倒在路中间,对方亲属用车将人送到县医院。
3、证人李某证实,2012年5月27日上午9点多钟,我坐丈夫开的拖拉机,行至张庄村一组听到呯的一声,见路口有两辆摩托车撞到一起,我一看是村的治保主任张某丙,另一个骑摩托车的是年轻娃子带一妇女,我便打电话给张某丙家人,后张被其家人送到医院。
4、谷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谷)公(刑)鉴(法)字(2012)18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丙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伤后右侧肢体偏瘫,医院行手术治疗。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45条之规定,张某丙损伤已构成重伤。
5、查询结果,证实未发现张某甲、张某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
6、谷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谷)鉴(痕)(2012)056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受检鄂F×××××号摩托车右前减震前侧和前轮挡泥壳右侧分别与受检鄂F×××××号摩托车左侧后脚附加踏板和左边壳接触可形成上述痕迹。
7、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谷公交认字(2012)405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9、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及案件相关情况。
10、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赔偿情况。
1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合琴
审判员 杨汉东
审判员 李斌

书记员: 詹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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