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辩护人马某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陶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建合同,胡某某将位于枣阳市实验中学家属院北侧“盛宇城”花园小区2号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陶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办理完整的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允许陶某某组织的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被告人胡某某未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规定安装外围防护网,2011年6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人黎某某在粉刷外墙壁时坠楼死亡。经“6.15”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网;脚手架的搭建不符合规定,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胡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完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进行住宅楼建设,并且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另查明,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在建房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20日,陶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与死者黎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陶某某、胡某某共同赔偿死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
1.证人陶某某证实,2009年至2011年,其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胡某某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盛宇花园1、2号楼,在承建2号楼时,没有按规定在手脚架外围全封闭的安装防护网,造成一名粉刷工坠楼死亡的事实经过。
2.证人段某某证实,2011年6月,舒某某联系段某某,由段某某邀集佟某某、李某丙和黎某某等人到陶某某承包的胡某某在北园村盛宇花园小区的工地搞外墙粉刷工程,施工中,由于墙体外没有搭防护网,致使黎某某从八楼掉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过。
3.证人佟某某证实,2011年6月中旬,本组的段某某喊我和黎某某、马某某、李某丙、汪某某一起去胡某某的工地上搞外墙粉刷。2011年6月15日下午,在粉单元楼北墙面时,因墙体外没有安架和防护网,黎某某从八楼顶掉到地下,当时就死亡的经过。
4.证人李某丙证实,2011年6月,段某某喊我们去北园村盛宇花园建筑工地上粉墙。6月15日下午,粉单元楼的北墙时,因墙外没有搭建防护网,4点左右,我听到有人喊老眼子从楼上掉下去了。我当时向下看,见黎某某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后来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
5.证人舒某某证实,2011年6月中旬,枣阳市设计院的陶某某说她承包的北园村盛宇花园胡某某开发的单元楼主体已建成,要粉刷外墙,让我给她联系工人搞外墙粉刷。后来我找到熊集镇段营村二组的段某某,他从组里找了五个人来。工人们都站在搭的竹排上干活,腰间只系条安全带,没有安全防护网。大约4时许,我听段某某说老眼子掉楼下了。我跑到楼下看见黎某某躺那一声不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经过。
5.枣阳市公安局枣公刑技法字(2011)第605号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证实黎某某系生前因高坠致死。
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6.15”黎某某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证实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网;脚手架的搭建不符合规定。间接原因(建设单位)是胡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完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进行住宅楼建设,并且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11号关于“6.15”黎某某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报告及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盛宇花园小区“6.15”黎某某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9.书证:胡某某与陶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书、陶某某与舒某某签订的外墙粉刷合同书、赔偿协议书。
10.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09年至2011年,其在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开发位于北园村盛宇城花园小区的房产,将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陶某某施工,2号楼建设粉刷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经过。
11.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胡某某违法建设工程死亡事故的调查材料。
12.枣阳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6月14日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3.枣阳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胡某某未在该局申请土地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14.枣阳市城乡规划局说明,证实胡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在该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2月9日在该局办理了“住宅楼一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枣阳市“盛宇花园小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对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负有资金投入的义务,享有生产经营管理权,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被告人胡某某以竞买方式取得该块土地,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其部分建房手续不齐全,仅违反了部门法规,其违法情节尚不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因被告人胡某某作为个体私营业主,在未获政府规划许可批准的情况下,与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体建筑人员陶某某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并允许陶某某组织人员违法进行施工。在具体施工中,被告人胡某某未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的意见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桂菊
审判员 赵义明
审判员 雷声建
书记员: 唐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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