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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洋。


本院在执行祝某某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 05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921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祝某某认可,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 05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92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祝某某执行款52 000元,申请执行人祝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16 058.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921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超才

书记员: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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