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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6月27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桂菊

书记员: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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