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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7年7月15日因在本案中无证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已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连润

书记员:王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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