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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2017年8月13日因在本案中无证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玉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加之其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连润

书记员:王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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