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申请执行人许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来县。申请执行人刘万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来县。被执行人孟仲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许海、刘万刚与被执行人孟仲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26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许海、刘万刚与被执行人孟仲兴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726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吕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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