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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丽岛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丽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耿春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2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丽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传明对本院未查封的九正公司名下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丽岛公司与九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丽岛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并提出保全九正公司4300万元的财产申请,秦皇岛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秦民立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九正公司4300万元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保全。2013年4月24日本院查封九正公司名下的位于山海关区山海国际小区房屋95套,面积10226.07平方米;12、13、14号楼1-3层门市房,面积6385.95平方米。2014年10月24日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秦仲调字第040号仲裁调解书,调解意见:九正公司欠丽岛公司本金4000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还清。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九正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调解书,2015年6月2日丽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包括山海国际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在内的九正公司的房屋张贴预拍卖公告,王彤辉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王彤辉以涉案房屋未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查封九正公司名下位于山海关区山海国际小区98套房屋中,不包括2号楼2单元502室。

本院认为,本院未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魏传明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传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褚晓峰 审 判 员 张培刚 代审判员 刘如菊

书 记 员 任 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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