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马某某

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交通管理法律,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交通管理法律,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向宁
审判员:张玉敏

书记员:李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