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乐市长寿镇东名村新开路北5排35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祖申林,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祖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5时,被告人李某到新乐市西环路李群的门市部找被害人姚某1索要欠款,因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李某对其进行殴打并不让其离开。至17时许,李某强行将姚某1带到自己在新乐市西环路临街的二楼门市部办公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恐吓,并放任他人(公安机关正在追查)殴打姚某1。次日9时许姚某1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姚某12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耳鼓膜挫伤属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某也已获得被害人姚某1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
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3、辨认笔录:姚某2辨认出李二永;李某辨认出李二永。
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姚某22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耳鼓膜挫伤属轻微伤。
5、前科证明:李某、王峰经查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2015年12月23日。
6、李某、王峰户籍证明
7、谅解书:因我与李某王峰债务纠纷,被李某王峰等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经我与李某王峰家人双方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1、我与李某王峰之间的债务已清。李某王峰家人赔偿姚某25000元医药费。2、李某王峰家人(李某父亲:李书海,李某妻子:马月平,王峰父亲:王志强,王峰妻子:刘彦)保证李某王峰等人不会对姚某2及家人进行寻衅滋事,打击报复。3、王峰李某取得姚某2的谅解书。姚某2不在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8、工作说明:(1)工作说明:我局经审查,认为王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2015年12月18日对王峰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刑警长寿中队,张会强,2016年9月3日;(2)工作说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二永存在犯罪行为,我单位正在进一步对李二永是否认识殴打姚某1的两名男子及真实身份开着核查工作,并进一步查实犯罪事实,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刑警长寿中队,张会强,2016年11月21日。
9、证人证言
(1)李月雷证言:昨天下午14点左右,我丈夫姚某2对我说,他欠别人钱,去找人家说说,出去后到晚上都没回来,打电话也打不通,半夜里2、3点钟,姚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去了给人家说现在还不了钱不让他走,并找了一伙人打他,打了两次,他说明了让我去找钱,并且人家跟着我。上班后我就来报警了。我丈夫好像是去东明村找人去了,我听我丈夫说,姚某2欠三万元钱,他们让打个八万的条,另外那伙人还有两个人在我家住着,一个叫飞飞,一个叫韩力,韩力是借款的担保人。
(2)李二永证言:2015年11月18日晚20时许我到过李某二楼办公室。在那我见到了姚某2,李某和姚某2在办公室商量事呢,具体什么事我不清楚。李某在办公室没有殴打姚某2,但是在场的两个小伙子把姚某2拉到里屋去了,具体他们打没有打,我就不清楚了。姚某2说认识我哥哥,并说出了名字,我一听认识我哥哥我就只说了姚某2早点把李某的钱还了,我就没有打他,在场的两个小伙子的情况不清楚。这件事本来跟我就没有关系,我也不认识这两个人,也没有指挥他们打人。
(3)马月平证言:李某是我丈夫。昨晚在我丈夫李某的二楼门市部里,我见到有一个男的被打来,我还上去劝阻拦着不让他们打这个人。被打的男的叫“拴马”姓姚,是芦新村人。这个男的借了我们钱了,躲着不还,昨天下午我丈夫李某去新乐西环路修车,碰见了这个男的在李群的门市部,大概下午5-6点的时候,李某把这个男的带到我家二层楼上去的,当时我让这个男的赶紧把借我们的钱都还了,他老说下个月还清,我们不同意。后来就有在场的人揍了芦新村的这个男一顿,他们就用手打的这个男的,我看着就赶紧拦住不让他们打,后来他就一直说还钱的事,也没有具体的办法,一直到了晚上九点多我就回家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今天上午8-9点的时候,我过去二楼后,听这个男的要去找钱还钱,王峰和李某就开车出去了,之后就没有回来。在昨晚8点左右的时候,李某说开车送芦新村的男的回去,芦新村的男的说怕回去他媳妇跟他吵架,他不走。我不认识是揍姚某1的人。我认识李二永,我没看见他动手打姚某1。
(4)王峰证言:我昨天下午去修车,在李群门市部看见姚淼袆(外号“拴马”),我就给李某打电话说“拴马”在李群门市部,李某带着一个小伙子过去了,我就出去和我朋友吃饭了,李某带人到李群门市部找姚淼袆的时候,我没有见他们打架。后来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打架了,让我们也过去,我到的时候已经不打架了,在李群的门市部他们就一直说事儿,我呆了20分钟就离开回家了。后来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因为姚淼袆欠李某钱,不让姚淼袆走了,让姚淼袆去李某的二楼门市部去,让我也过去,我晚上19点左右过去了,看到姚淼袆在二楼门口一直打电话,可能是借钱呢,后来我们村的李二勇带着2个小伙子过去来,李二勇当时喝了酒了,说姚淼袆借的钱里还有他的1万5呢,就逼着姚淼袆还钱,并且还殴打了姚淼袆一顿。李某让姚淼袆给写了一张借款8万元的借条,我记得当时李某是这么说的:“如果明天把3万元还了,就8万元借条给了姚淼袆”,到凌晨2-3点,李二勇就走了。今天早上6-7点我回的家,早上8点多,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接上他和姚淼袆去拿钱去,我就开车过去拉上李某和姚淼袆去美院南门拿钱,9点多你们公安局的民警就来了,把我和李某、姚淼袆一起带到公安局了。
(5)李群证言:姚某1欠我的钱,我找人去他家要钱,他就直接到我位于东名街的临街门市部,商量一下还款的情况。当时是2015年11月18日下午3-5点的时候,后来李某就过来了,说也欠李某的钱,让姚某1还钱,姚某1没钱,李某就和他互相争吵起来,在场的人就赶紧拉开他俩。在我的门市部他们说了一会还钱的事,他们就一起出去了。当天晚上,我去李某的二楼办公室了,当时姚某1也在李某的办公室,大家一起喝酒吃的饭,我没有待多长时间就离开了。我在的时候没有见人打姚某1。李二永没有在一起喝酒,他没有打姚某1。
10、被害人姚某2的陈述
我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欠了东名村的李某3万元,约定利息月息1毛5分钱。今年5月份,我出了点事,确实也没有钱了,还不了李某的钱。昨天下午2点多我到李群的临街门市部,说我欠李群的钱的事情的时候,李某带着4-5个小伙子也到了李群门市部,见到我先打了我后脑勺一巴掌,我站以来后,李某就推搡我,我就反抗,李某扇了我脸上几个耳光,拿了一把凳子砸我左肩头上,我用左手抵挡的时候,把我左手中指和环指之间给砸破了,李某让我还钱,不还钱就不让我走,在李群门市部一直待到下午4点半左右,李某不让我走。后来李某带着人拽上我去了李某的门市部,在李某的门市部李某逼着我还钱,我说下个月把钱还清了,李某说不行,今天就得写一个把房子卖给李某的字据,才让我走,我不卖我老家的房子,也不给李某写字据,李某就不让我走,在这期间,李某从他的里屋拿出一把关公刀,以剁手指吓唬我,一直到了晚上20点多,王峰带着另外3个人回到李某的二楼门市部,李某说借给我的钱是借这三个人的一个人“李二勇”的,“李二勇”让人教训我,说完两个小伙子把我拽到里屋,就用拳头捶我头、胸和巴掌扇我的脸,还用脚踹我腿和肚子。他们就这么断断续续殴打了我半个小时,我的肋骨是被这两个小伙子打的。这两个小伙子我不认识,包括李二永我也是第一次见。当时他们是在二楼办公室的里间小屋打的我,李某和王峰在外屋,打我的时候李某的媳妇看见了,当时李某媳妇上前就拦住了。他们让我给李某写了一张借款8万元的欠条,说如果明天我把3万元还了,这8万元的借条就作废了,如果还不了这3万元,从明天开始,就欠他8万元了,然后我被逼着给李某写了一个借款8万元的欠条。李某和李群等6个人一直在李某的门市部二楼看着我到今天凌晨2点,才让我到里屋床上睡了会儿。早上8点的时候,我给美院的朋友大松打电话借钱,大松说让我九点过去找他去。今天上午8点40分左右王峰开车拉着李某和我到的大松在美院的门市部说借钱的事情。这期间我媳妇李月雷报了警了,在9点40分左右,你们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了,把我接出来。
我的右眼部位有淤青,右耳朵前面面部肿了,有淤血痕迹,我的衬衣脖领处的纽扣被李某他们拽坏了,左手中指和环指之间被凳子给砸伤,流血了。在李群门市部时,李某还从簸箕上抽下来一根铁管打我左胳膊好几下。我还有一个8万元的借条在李某手里。
2015年12月9日的时候李某家人、王峰家人和我调解了。约定了2015年12月9日以前与李某的所有债务已经结清,如果再出现任何债务纠纷与我无关,没有任何关系。我也对李某和王峰达成谅解了,不再追究二人的相关责任了。谅解书是我们双方自愿达成的。
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我认识姚淼袆,他在今年3月份借了我3万元钱,月息4500元,给了两个月后就不给了,人找不到了。昨天下午3点左右王峰去中石油加油站修车时候发现姚淼袆在李群的门市部,就给我打电话。我过去见到了姚淼袆,就揍了他,拳打脚踢,姚淼袆也还手了,我拿凳子砸了姚淼袆,后来姚淼袆也不还手了,我就开始跟姚淼袆要钱。下午17点多,我就让姚淼袆到我的二楼门市部把还钱的事情说清楚,期间我从里屋拿出来的一把砍刀吓唬姚淼袆说剁他手指,后来姚淼袆说卖了他老家芦新村的房子,我说把房子卖给我,我给他挡李群他们的账,把我的账销了,我再给他15万,姚淼袆不同意没谈成,后来我让姚淼袆走,他不走。
晚上8点多,王峰和李二勇到我们二楼门市部歇着,我就对姚淼袆说他借的3万是我拿的李二勇的钱,李二勇他们就把姚淼袆带到里屋了,在里屋具体干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期间我媳妇进里屋拦李二勇他们去了,别让李二勇他们再揍姚淼袆了,后来姚淼袆被带出来了,我让姚淼袆连上滞纳金写一个欠我8万元的欠条,并说要是明天把3万元还了,这8万欠条就不算了,要是明天还不了我们,我们就用8万元的欠条向他要钱了。早上8点左右,姚淼袆说去美院附近借钱。然后我就给王峰打电话,让王峰开车拉着我和姚淼袆去美院南门口附近拿钱去。到了早上9点多,你们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了,把我和王峰、姚淼袆一起带到公安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未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仅证实被告人放任他人殴打被害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酌情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玉敏 审 判 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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