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人民检察院
马某
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鹿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鹿泉市公安局逮捕,5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鹿泉市院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冀A×××××号轿车沿西三环辅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海龙湾小区路口时,因与右侧的车抢行,驶入逆行,将对面步行的周富军撞上,造成交通事故。周富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红浩、张青伟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单,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高峰
书记员:李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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