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浓河镇西胜村。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某系通河县浓河镇西胜村农民,自2007年开始经营米厂,并于2013年8月27日正式注册登记为通河县XX米业,因其经营管理不善欠下巨额债务。1、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常某某为偿还其在经营过程中欠下的巨额债务,使其米业能够运转,常某某以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给付农户少量粮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甲等66户农民价值4462573.80元的粮食,并以市场价格销售,所获粮款被其截留后用于偿还先前所欠债务及其个人生活支出。2、2014年6月,被告人常某某以出售大米的方式与被害人祈某某口头达成销售100000元大米的买卖合同,为此祈某某汇给常某某100000元大米款,常某某收到此大米款后,只给祈某某发运了69000元的大米,余款31000元被常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1月,被告人常某某以出售大米的方式与被害人雷某某口头达成销售大米合同,后雷某某分三次汇给常某某购米款230000元,常某某收到汇款后没有给雷某某发运大米,同年4月经雷某某多次讨要,常某某退还给雷某某40000元钱,余款190000元被常某某还债及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年末,常某某为了逃避农户催款屏闭手机,并逃往辽宁省盖州市其亲属家躲避。2016年3月8日常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综上,被告人常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683573.8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016年2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杜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9月末,常某某以高出市场0.20元的价格收购其水稻核款67000元,约定于2015年10月份给付水稻款,期至多次向常某某索要卖粮款,常某某推拖,后又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同年3月2日立案,并于同年3月8日将常某某传唤到案。
2、户籍证明:常某某于1982年2月12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XX米业注册登记信息:2013年8月27日常某某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通河县XX米业。
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金额摘要:2015年1月24日雷某某通过网银转账汇入常某某的6228480170894652214号账户60000元,2月27日通过该网银转账汇给常某某80000元,3月23日转账给常某某90000元。
5、常某某银行流水: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480176129775662账号汇入10510784.34元,至同年10月18日余额为6825.84元,2015年6月被全部提现。
6、哈尔滨市益海嘉里公司供货汇款明细:2014年1月至10月15日,哈尔滨市益海嘉里公司汇入常某某XX米业6228480176129775662号账户10510784.34元。
7、XX米业电费明细: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15日,XX米业烘干塔电费204128.06元,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10月25日XX米业米房电费159317.84元。
8、常某某为被害人出具的欠条:常某某欠赵海城142000元,2015年8月还款,过期付利息1分;欠张某某63000元,保值一年;欠高某某80000元;司某某59000元,保值一年;欠祈某某31000元;欠雷某某192000元(笔录欠190000元),约定4月14日还52000元,5月1日前还清,每月付2000元利息;欠杜甲67000元;欠杜乙190000元,保值一年;欠牛某某55000元;欠朱某某100000元;欠陈某65000元;欠王某某23000元;欠林某19500元;欠王某甲24000元,保值一年;欠王某66000元,保值一年;欠陈某某78000元,保值一年;欠段某某25000元;欠张某甲18400元;欠薛某19700元;欠郭某某50000元;欠殷某某60900元;欠付某某128700元;欠代某乙58625元;欠代某甲15000元;欠衣某某110651元(笔录欠81651元);欠张某乙50000元;欠杜丙85000元;欠杨某某157110元,每晚付1个月,每斤水稻涨2分;欠付某甲187755元;欠王某乙44000元;欠林某某69000元(笔录欠54400元);欠王某丙82000元(笔录欠79000元),从4月18日起1个月涨价2分,欠李安州50000元,2015年10月8日还款,30300市斤水稻,按1.85元/市斤计算;欠王某40000元;欠牟某某87500元;欠王某丁16900元;欠孙某某20000元;欠段某甲7000元;欠王乙142000元;欠李某某甲70000元;欠孟某某20800元;欠李某甲30000元;欠张某丙20000元;欠郭某甲15000元;欠王某戍82300元;欠张某丁5000元;欠林某甲290000元,过期按2分5厘计息;欠李某乙30000元,每斤1.54元,每月涨2分;欠朱某甲49300元;欠李甲70000元;欠王某已202820元;欠迟某某34000元,水稻保值;欠张某戍22000元;欠孙某甲49891元(笔录为7000元);欠郭某乙50000元;欠丁某20000元;欠王某庚35000元;欠于某180000元;欠佟某某86000元;欠高某甲40000元;欠梁某某40000元;欠白某某(王某辛)60000元;欠张某已37000元;欠王某壬43612.80元;欠张某庚86000元;欠李某丙80000元;欠蔡某某82000元,欠张某辛150000元。
9、证人王某癸的证言:2015年1月份,雷某某到我家米厂和我说,他有50吨大米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但价格到货再定,他说行,后来这50吨大米始终没送运过来,什么原因不知道。
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5年2、3月份,我和雷某某在外面吃饭时他对我说,他在常某某那里订购了一车大米,钱打过去了,大米始终没发过来,大约是4月份,雷某某拉着我去通河县常某某家米厂,当时常某某的父亲在家,屋里有一帮人要账,米厂没有生产,雷某某给常某某打的电话,内容不清楚,后来我又跟雷某某去了几次,大米没发运,钱也没要回来。
11、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我家的XX米业没少卖水稻,大米也加工了,大部分水稻卖给哈尔滨XXXX公司了,2015年XX米业没咋生产。常某某和我说过在雷某某那抬的钱,雷某某也来我家找过常某某,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12、证人常某的证言:常某某是我儿子,他就有一个米厂,没有别的。
1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我和李乙、于某把常某某的米厂租下来了,同年12月常某某因车祸把股骨头撞坏了,因为我在木兰县的公司有室内厕所,他在我公司待了半个月。
14、证人李乙的证言:2015年10月我和于某、马某某把常某某的米厂租下来了,我们使用常某某的烘干塔烘干玉米,每吨给常某某90元钱,是以替他偿还原欠的电费形式付的款,没付给他现金。
15、证人代某某的证言:常某某于2007年开始经营米厂,2015年年初停产。
16、证人武传春的证言:2012年或2013年我卖给常某某30000多元的水稻,之后他把钱给我了。
1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3年秋天我卖给常某某68000元的水稻,一年后他把钱给我了,2014年秋天我又卖给他56000元钱的水稻,他把钱给我了。
18、证人李某某乙的证言:2013年4月我卖给常某某2.7万斤水稻,核款41000元,他先付给我3000元钱,余款分多次给付的我。
19、证人郭某丙的证言:2013年我将水稻卖给常某某,总计价款50000元,他当天给付我10000元,2014年春他分两次将剩余粮款付给我。
20、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3年秋天我卖给常某某98000元的水稻,他给我18000万元,还欠我80000万元。
21、证人郑某的证言:2013年秋天,我卖给常某某70000多元的水稻,两个月后他付给我的钱。2014年秋我又卖给常某某50000多元的水稻,我要回来20000元钱,余款没有给我。
2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2年我卖给常某某168000元的水稻,他把钱都付给我了。
23、证人闫某某的证言:2012年秋我出售给常某某100000元的水稻,几天后他把钱给我了。2014年3、4月份,常某某又以每市斤0.8元的价款收购我玉米10万斤,应付我价款80000元,他没给我出欠条,关洪斌可以证实。
24、证人仲某某的证言:2012年我卖给常某某1.6万斤水稻,水稻核款23000元,几天后他把钱给我了。
25、证人霍某的证言:常某某于2016年元旦来盖州待了一个月不到二个月。
2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常某某于2016年元旦左右来盖州待了一个多月,他没将钱存放在我处。
27、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50吨大米要出售,因我俩曾经合作过,我挺信任他,经我俩商定由我先汇给常某某购米款,他收到汇款后再给我发大米,后我通过银行三次转账汇给常某某购米款230000元,并多次给常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发大米,他总说再等等、快了这一类话。同年3月底,我去常某某的米厂,发现他的米厂根本没有开工,仓库里一粒米都没有,而且他家里有很多上门讨债的人,后我又多次联系常某某让他返还我购米款,他说没有钱。4月初我再次到常某某家索要购米款,正好遇到有人给他送来40000元钱,在我的催要下,常某某的妻子李某退还我40000元钱,之后经我一再要求,常某某给我出具了192000元的收条,并签写了还款协议,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我购米款192000元,后常某某没有按约履行,我三番五次向他要钱,他均称没有钱,有时给他打电话也不接,到2016年1月份就联系不上常某某了。借款协议上是常某某主动多写了2000元,说是给我的,他实际欠我190000元,我已给把他起诉了。
28、被害人杜甲的陈述:2014年9月末,我将我家当年种植的水稻以每市斤1.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他说如果到2015年取水稻款,价格可提高到每市斤1.7元多,我按保值价将水稻赊给常某某,他应付给我水稻款67000元,期满后我找常某某要钱,他说没钱让我再等等,一直等到2015年10月份就找不到他了。
29、被害人杜乙的陈述:2014年9月19日我问常某某水稻价格,他问我是否保值,我同意后于同年9月21日以每市斤1.7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10万多斤,总价款180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付款。2014年冬天,我又以每市斤0.8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玉米,他付款时欠我10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到现在他也没付我钱,人也找不到了。
30、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17日我将水稻以保值价每市斤1.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总价款55000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1月1日付款。期至,我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说没钱,到了2015年12月就找不到常某某了,他也不接听电话。
3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我将水稻以保值价每市斤1.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总价款101000元,他付给我1000元,余款100000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期至我多次找他要钱他推拖,到了2015年12月以后就找不到常某某了,打电话他也不接。
3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4年9月15日,我将水稻37980斤以保值价每市斤1.7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总价款66465元,他付我1465元,给我出了个650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9月20日付款,期至我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让我过几天再去,现在既找不到常某某,打电话他也不接。
33、被害人张某庚的证言:2014年3月31日,我以市场价每市斤1.7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29780斤,核款50600元,他付我600元钱,给我出了50000元的欠据,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付款。2014年9月21日,我又以保值价每市斤1.7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20400斤,核款36000元。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付款,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同年10月我开始找常某某要卖粮款,常某某说没到期,后又说没钱,到现在也没付我卖粮款。
34、被害人张某壬的陈述:2014年9月份,我以保值价每市斤1.6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他将零头付给我了,整数37000元给我出具了收购票据,约定2015年11月20日付款,期至,我多次找他要钱,他均以没钱推拖我,到了12月份就找不到他本人了,打电话也不接。
3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我与常某某协商后以每市斤1.54元的价格卖给他水稻,当时讲保值3个月,每个月每市斤水稻涨0.02元,3个月后一次性给付卖粮款,我一共卖给他水稻核款53000元。期至,常某某付给我30000元,余款23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付款,2016年1月我去常某某米厂索要欠款,他不在米厂,后来听说他跑了。
36、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4年秋季的一天,常某某问我是否卖稻子,我俩说好每市斤水稻1.57元,第二天常某某将我家稻子拉走了,核款60000多元,后我找常某某要钱,他付给我部分水稻款,余款19500元给我出具了欠条,后我找他要钱,他说没钱,2015年2月常某某跑了,打电话他也不接。
37、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26日,当时水稻市场价每市斤1.6元,常某某说给我保值一年,按每市斤1.78元赊购,我一共卖给他13940斤水稻,他给我出具了240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11月1日付款,2015年10月因我着急用钱去找常某某要卖粮款,并说不保值了,按非保值价付款就行,常某某说出去给我凑钱,至今没有答复我。
38、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3日,当时水稻市场价每市斤1.6元,我丈夫王某辛将自家水稻收割后,以保值价每市斤1.7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35955市斤,核款64000元,常某某付我4000元,余款60000元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付款,期至向他要钱,他说没钱让等几天,过了几天就找不到人了。
3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我丈夫蔡某某将我家水稻以保值价每市斤1.7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他给我出具了320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9月20日付款。同年4月13日常某某又以每市斤1.7元的价格收购我家剩余的水稻,常某某给我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约定同年9月20日付款,期至,我丈夫蔡某某向常某某催要卖粮款,他让晚两天再来,后我给常某某打电话他不接,我又去他家米厂找他,才知道他家米厂已经转租了。
40、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当时水稻市场价格每市斤1.65元,常某某按每市斤1.75元赊购我家37714斤水稻,核款66000元,约定于2015年9月20日付款,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据,期至,常某某没钱支付我卖粮款。
4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1日,常某某以保值价收购我家水稻,核款78000元,约定2015年9月21日付款,给我出具了欠条,期至我向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说没钱,后来就联系不上常某某了。
42、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2015年4月3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79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27260斤,核款48795元,他当时给付我23795元,给我出具了25000元的欠条,约定余款一个月内给付,后我多次向他催要,他都推拖没钱。
4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4年春天,我以高于市场价3-4分钱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18500斤,核款33400元,卖粮后他给付我15000元,余款18400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5月20日前付款,期至,我找过他无数次,他都说没钱,后来他厂子倒闭了,人也没了。
44、被害人薛某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和25日,我以高于市场价1-2分,即每市斤1.75元和1.6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两车水稻。当时讲给付现款,卖给他水稻后他没钱付我,给我出具了两张欠据,一张欠据上写了6310斤,另一张没写斤数,两张欠据总金额19916元,约定2015年11月1日付款,过期后我找他要过无数次,他都说没钱,后期他厂子倒闭了,人也没有了。
45、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9日我以每市斤1.7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当时讲给付一半现款,另一半出具欠据,总价款是101000元,同年3月25日他付给我40000元,4月2日又付给我11000元,余款50000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一个月内付款,过期后我找他要过无数次,他都说没钱,后期他厂子倒闭了,人也没了,没地方要钱了。
46、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常某某欲以每市斤1.54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我没同意,他又说可以保值,每市斤水稻晚付一个月可以涨价2分钱,我同意保值三个月后,常某某到我家拉的粮食,一共卖给他70000多斤水稻,核款119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期至我去常某某家取卖粮款,他说等卖出的大米款回来就付我钱,之后我又多次向他索要卖粮款,他说没有钱。2015年5月初,我听说有人起诉他,又去找常某某要钱,他将原来的欠条抽回去,重新给我出具了128700元的欠条,约定利息1分2厘,2015年6月1日付款,逾期后我又去找常某某要钱,他总推拖我,之后就见不到常某某本人了,有时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
47、被害人代某乙的陈述:2014年10月,常某某以每市斤1.70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约定第二年种地时付款,2015年春天种地时我向常某某要钱,他给我出具了58625元的欠条,约定同年10月1日前付款,期至我找常某某要钱,他让我再等几天,之后打电话他不接,人也找不到了。
48、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份,我将当年收割的青稻以每市斤1.47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核款15000元,约定第二年种地时付款,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第二年春天种地时,我去找他要钱,他让我等几天,一直等到2015年秋天就找不到常某某了,有时打电话他也不接。
49、被害人衣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下旬,常某某以高于市场价0.2元,即每市斤水稻1.70元的价格赊购我家水稻1.8万多斤,核款30651元,约定一年后付款。2014年11月7日常某某才给我出具欠条。2015年1月初,常某某又以每市斤1.65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5.3万多斤,核款87000元,常某某给付我7000元,余款80000元常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后常某某又给付我29000元,现实际欠我81651元,常某某的厂子现在不生产大米了,人也找不到了。
50、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下旬,我将2.6万斤水稻以保值价每市斤1.78元的价格赊给常某某一年,核款45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付款。2015年2月中旬,我又以每市斤1.2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1.2万多斤,核款15900元,常某某让我等几天取钱,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钱,他于2015年8月1日给我出具了15900元的欠条,现在他共欠我60900元钱,而且他厂子不生产大米了,人也找不到了。
5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5年4月,常某某到我家买水稻,当时讲好每市斤1.6元,过一两天就付款,我一共卖给他3万多斤水稻,核款50000元钱,后我找他要钱,他说没钱,给我出具了欠条,之后我又多次找他要钱,他一直让我等几天,一直等到秋天就找不到常某某了,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
52、被害人杜丙的陈述:2014年9月20日,当时水稻市场价1.5元左右,常某某按保值价每市斤1.74元赊购我家水稻,核款63000元,他当时给付我3000元,11月16日又给付我10000元,约定余款于同年12月1日付清。2015年2月我又以每市斤1.7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核款60000多元钱,当时他给付我一部分水稻款,余款35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据,没规定还款日期,当年7月份他的米厂就停产了。
5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2日常某某要以每市斤1.54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后又问我赊几天行不行,并说每超过一个月付款每市斤水稻涨2分钱,我同意后他于次日早晨到我家拉走水稻10万多斤,核款1571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同年11月4日常某某又以同等价格和条件赊购我父亲杨福良水稻3.9万多斤,核款59752元,常某某为我父亲出具了欠条。后我和我父亲向常某某要钱,他于2015年3月15日汇给我父子俩50000元钱,现尚欠我父子俩166800元钱,不包含他承诺的每月涨价的2分钱,现在他厂子停产了,人也找不到了。
54、被害人付某甲的陈述:2014年12月,常某某到我家买水稻,当时讲每市斤水稻1.54元,后常某某拉走我家水稻13万多斤,核款179055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4月1日付款,逾期按1分支付利息。2015年3月20日常某某又以每市斤8角钱的价格收购我家玉米,核款8700元,他让我把粮款存放他家几天,并给我出具了欠条。2015年4月1日我向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说没钱让我走利息,之后我又多次找常某某要钱,他都说没钱,并让我起诉他,后来他就跑了,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5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4年11月末,常某某要以每市斤1.54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并说每晚付款逾期一个月每市斤水稻加2分钱,我同意后常某某在我家拉走水稻8万多斤,核款124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后我多次向他索要卖粮款,常某某分三次付给我80000元,2015年6月25日常某某重新给我出具了44000元的欠条,此款中不包含涨价的2分钱。现常某某的厂子停产了,人也找不到了。
56、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份我在常某某的米厂干活时,我把稻子卖给他了,并说我现在不用钱,到用钱的时候,你按当天的市场价格给我结算卖粮款。他同意后我将水稻拉到他的米厂,常某某于9月30日给我出具了欠林某某3.91万市斤水稻、按最高价结算的欠条。2015年春天常某某付给我14000元,当年秋天常某某又付给我600元钱。2015年11月2日我找常某某结算粮款,他按每市斤1.76元结算的,并给我出具了69000元的欠条,扣除之前付给我的卖粮款,他现在还欠我54400元钱,之后我找他要卖粮款,他总让我等等。
57、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014年12月份,常某某到我家买水稻,当时讲好每市斤高于市场价2分,即以每市斤1.54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后他派车到我家拉走13万多斤水稻,核款184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之后常某某付给我102000元钱,于2015年4月18日将原欠条收回,重新给我出具了82000元的欠条,并注明从欠款之日起,水稻起价每市斤1.54元,每晚付款一个月涨价2分。后经我多次找他要钱,他又付给我3000元钱,现欠我79000元钱。后来听说他跑了,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5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常某某到我家收购水稻,当时商定每市斤水稻1.65元,他收购我家水稻6万多斤,核款94000元。同年4月份他给付我妻子44000元,给我出具了50000元欠条,现在他厂子停产了,人也没有了。
5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9月份,我到常某某米厂谈卖稻子的事,常某某说要是付现钱每市斤水稻1.40元至1.50元不等,要是赊购到一年之后付款,每月每市斤水稻涨2分钱,也就是保值,即一年以后付款每市斤水稻可以多卖2角钱,我同意一年后付款。同年9月17日我卖给常某某2.48万多斤水稻,按事先说好的保值价每市斤1.70元结算,核款42000元,常某某当场付给我2000元,余款40000元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9月17日付款,期满后我多次向常某某要水稻款,他让我等几天,后来人也没有了,打电话他也不接了。
60、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7日常某某到我家买水稻,当时讲青稻每市斤1.52元,我同意后常某某购买我家水稻3万多斤,我当时要现钱,他说你把钱放在我这吧,我给你保值,到2015年秋天付款,我按每市斤水稻1.60元价格结算,常某某给我出具了495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9月20日付款。2015年3月28日常某某又来我家收购水稻,当时讲每市斤水稻1.78元,他又收购我家水稻2万多斤,核款43000元,他付给我5000元钱,给我出具了38000元的欠条,约定同年4月28日付款,之后我多次找他要钱,他说没钱,让我等几天,后来听说常某某跑了,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6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015年4月15日我以每市斤1.79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9420斤,核款16861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后我多次找常某某索要卖粮款,他总让我等几天,到2015年秋天就找不到常某某了,打电话他也不接。
6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5年4月2日,我以每市斤1.79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水稻2.37万斤,核款42600元,次日常某某付给我22600元钱,余款20000元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5月15日付款。期满后我多次找常某某索要卖粮款,他没钱给我,到了11月末就找不到常某某了。
63、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2015年4月3日常某某到我家收购水稻,当时讲每市斤水稻1.78元,赊一半给一半钱,因为赊一半粮款,所以比市场水稻价高出7分钱,我卖给他7000多斤水稻,他当时给付我7880元,给我出具了70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5月15日付款,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钱,他没给我钱,后来听说常某某的厂子倒闭了,人也跑了,联系不上常某某了。
64、被害人王乙的陈述:2015年3月16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25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113600斤,核款142000元,算账后常某某让我20天后取钱,我让常某某给我出具欠据,他说没时间,3月18日我写好欠据后常某某在欠据上签的名,期满后我向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让我等几天,后来常某某走了,不知去向,打电话也不接。
65、被害人李某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21日常某某以高于市场的保值价,即每市斤水稻1.78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4万多斤,核款72000多元,当时他把零头给我了,余款7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1日付款,并给我出具了欠条。之后我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说等他卖完玉米就付给我钱,后来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听说他跑了。
66、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5年4月10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79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1.162万斤,核款208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说过四五天就付款,期满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总让我等几天,之后听说常某某的米厂破产了,到现在一分钱也没给我。
67、被害人李某某丙的陈述:2014年9月21日,常某某到我家赊购水稻,他说现在市场水稻价格每市斤1.58元,如果赊给他一年,可按保值价每市斤水稻1.75元收购,我同意按保值价后赊给他水稻1.7万多斤,核款30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付款。2015年5月我听说常某某被起诉了,就去找他要卖粮款,但都没见到他本人,我给他打电话,他开始让我等些天,后来电话也不接了,现在他厂子停产了,人也找不到了。
68、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4年9月19日,常某某以每市斤高于市场价2分钱的保值价格,即每市斤1.6元的价格赊购我家水稻2万多斤,核款40000多元,他把零头付给我了,余款40000元约定2015年4月1日付款,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2015年1月5日我妻子生病,我找常某某要钱,他付给我20000元钱,后我再去找常某某要钱,他总让我等几天,再后来听说常某某跑了,我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
69、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013年8月4日常某某到我家收购水稻,双方商定每市斤1.6元,他收购我家水稻2.8万多斤,核款45000万元,他当时付给我10000元,余款说过几天给付,给我出具了欠据,后我多次向常某某索要卖粮款,他于2014年4月又给付我20000元钱,余款他总说过些天给我,到现在还欠我15000万元钱。
70、被害人王某戍的陈述:2014年秋天,常某某以每市斤1.54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4.3506万斤,核价67000元钱,卸完车后,常某某说没钱让我等几天,并说每晚付1个月款,每市斤水稻涨价2分钱,我看拿不到现款就同意了,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2015年5月16日听说常某某的米厂破产了,我就拿着欠条找常某某要钱,常某某说现在没钱,以后有钱再给你,并重新给我出具了823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10月5日付款,期满后我找常某某要钱,常某某仍说以后有钱再给你,到现在他也没给我钱。
71、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2015年2月8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72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2万多斤,核款34000元,当时商定收水稻后就给钱,卸完车后常某某又说先给我一半水稻款,余款一个月后给付,因为粮食都拉来了,我只好同意。后常某某付给我部分卖粮款,余款17000元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3月15日前付我卖粮款,后经我多次催要,常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给我送来12000元,余款5000元经我数次催要,他至今没付给我钱。
7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2014年10月18日,当时水稻市场价格每市斤1.55元,因常某某要一年后付款,所以他以每市斤1.80元的保值价赊购我家水稻16万多斤,核价299000元,当场他给付我9000元,余款29万元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0月18日付款,如逾期不还,按总额以二分五厘计息。期满后我多次找他要钱,他让我等几天,再后来电话他也不接了。
7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4年9月28日,我将水稻卖给常某某了,当时商定我啥时候用钱他啥时候给我结算,同年10月中旬我向常某某要钱,他按每市斤水稻1.4元的价格给我结算,并付给我40000元钱,12月份我又向他要钱,他又按每市斤水稻1.44元的价格结算,并付给我40000元钱,过年前后他又按每市斤水稻1.48元的价格给我结算,并付给我30000元钱,2015年5月10日我又去找他要钱,他说没钱,并按每市斤水稻1.54元价格计算,折合成水稻19215斤,给我出具了30000元欠条,约定每晚付一个月粮款,每市斤水稻涨2分钱。后我多次找他要钱,他没钱让我等几天,后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一直拖到现在也没付款。
7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2015年1月26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70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5.8万多斤,核款99300元,当时约定先付一半款,余款20天后给付,次日下午常某某付给我50000元钱,余款49300元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3月20日付款,期满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让我等几天,到现在也没有付给我卖粮款。
75、被害人李甲的陈述:2014年9月21日,当时水稻市场价格每市斤1.67元,常某某以保值价每市斤1.75元赊购我家水稻36171斤,核款63300元,当时给付我3300元,余款60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付款。2014年12月份,我又以每市斤0.7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玉米40256斤,核款31400元,2015年春节前后常某某付给我21400元,6月1日我又去找常某某索要玉米款,常某某没钱,给我出具了10000元的欠条,后我多次找常某某索要70000元卖粮款,他总推拖不还,现在联系不上常某某了。
76、被害人王某已的陈述:2014年9月27日常某某派人来我家收购水稻,我当时要求给付现钱,常某某说稻子拉来再算账,我同意后卖给常某某60900多斤水稻,并要求付款,常某某说没钱,让我等几天算账,后我多次找他要钱,常某某仍然没钱,并说按保值价每市斤水稻1.80元给我结算,我没办法只好同意,这样常某某给我出具了109620元的欠据,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付款。2014年10月中旬,常某某又以每市斤1.40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142360斤,结算时常某某说没那么多钱了,先给我结算9万斤的水稻款,下余52360斤水稻款让我过几天再来结算,之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钱,他于2014年12月按保值价每市斤1.78元结算,给我出具了93200元的欠条,约定2015年秋付款,后我多次向他索要粮款,他均没钱,现尚欠我202820元。
77、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下旬,当时市场水稻价是每市斤1.55元,常某某要以保值价每市斤1.78元赊购我家水稻,我同意后赊给常某某水稻1.9万多斤,核款34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12月1日给付水稻款,后我找常某某要钱,他说等卖完玉米挣钱了就给付我卖粮款,后来听说常某某跑了,打电话他也不接。
78、被害人张某戍的陈述:2015年1月31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70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1万多斤,核款22000元,约定同年春节出正月即付款,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之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说没钱,后来听说他的厂子黄了,人也跑了,再也联系不上常某某了。
79、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2014年1月13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65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60540斤,核款99891元,当时讲先付一半卖粮款,余款一个月后付清,收水稻当天常某某给付我50000元钱,余款49891元给我出具了欠据,后经我多次催要,常某某陆续给付我部分卖粮款,现在还欠我7000元,而且联系不上常某某了。
80、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2015年3月6日,常某某以每市斤1.79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4.7万多斤,核款85000元,两天后常某某付给我35000元,余款50000元说过几天付款,后我多次找常某某要钱,常某某于同年4月份给我出具了50000元的欠据,约定2015年5月20日前付款,期满后我又多次向他要钱,到现在他也没付给我钱。
81、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2015年4月24日常某某来我家看水稻后与我说,如用现款收购水稻每市斤1.73元,如卖粮款赊欠一半,可以按每市斤1.80元结算,我同意后卖给常某某水稻39200市斤,核款70560元,三天后常某某付给我35560元,余款35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7月1日付款,期满后我给他打电话要卖粮款,他总让我等几天,到现在也没有给付我卖粮款。
8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2014年9月中旬,常某某以每市斤1.43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15000斤,核款20000多元,当时常某某说没钱,等我家再卖给他水稻时一起结算。同年10月份,常某某又以每市斤1.52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65000多斤,核款约100000元,他收完水稻后仍说没钱,一个月后常某某给付我100000元钱,并说过些日子再给付我20000元,后我多次向他催要,常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在法院门口给我出具了20000元钱欠条,说过几天给付我,到现在也没付给我卖粮款。
83、被害人于某的陈述:2014年10月常某某以高于市场0.2元的保值价赊购我家水稻10万斤,核款18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0日还款,还没有到约定的还款日期,他的米厂就破产了,水稻款到现在也没要回来。2015年10月,我和李乙、马某某租赁了常某某的米厂,没付给常某某现金,只为他偿还了该厂原欠的电费。
84、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7日常某某和我说,现在收水稻每市斤1.40元,如赊到来年付款,每市斤水稻按1.52元结算,我同意后赊给常某某24666斤水稻,核款37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9月17日付款。2014年10月常某某又来我家看水稻,并和我说,现在水稻价是1.52元,如赊给他一年,每市斤水稻按1.6元付你水稻款,我同意后赊给他水稻13750斤,核款22000元,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10月15日前付款,期满前我就开始找常某某要钱,他一直没钱给我,到现在他共欠我59000万元水稻款。
8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常某某以每市斤1.79元的价格收购我家水稻44134斤,核款79000元,约定先付一半水稻款,余款一周内给付,后常某某未能按约定付款。同年4月份,常某某又以同样价格收购我舅曲荣福水稻,约定给付现金,卸完粮后常某某又说一周内给付水稻款,后我和我舅妈多次找常某某催要卖粮款,常某某说不能写欠我舅的卖粮款,将欠我舅的卖粮款63000元落到我的名下,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8月1日付款,逾期付1分利息,同时给我补写了79000元的欠据,约定2015年8月2日付款,期满后,我又去找常某某要卖粮款,他说卖完场地给我钱,到现在也没付给我卖粮款。
8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3日,水稻市场价格为每市斤1.50元,常某某以保值价每市斤1.80元的价格赊购我家水稻17580公斤,核款63288元,常某某付给我288元,余款63000元给我出具了欠据,约定2015年10月3日付款,期满后我多次找常某某索要卖粮款,他均以没钱、等几天付款推拖我,到现在也没给付我此款。
87、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9日我以保值价每市斤水稻1.75元的价格赊给常某某水稻50171市斤,核款87800元,常某某付给我7800元,给我出具了80000元欠条,约定2015年9月20日付款。期满后我找常某某要钱,常某某没钱,他于2015年10月1日重新给我出具了欠据。2016年2月我给常某某打电话他不接,到现在也没给我钱。
88、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21日,常某某以保值价每市斤水稻1.78元赊购我家水稻4.8万斤,核款86000元,约定2015年11月10日前付款,常某某给我出具了欠条,期满后我找常某某要钱,他说烘完玉米就给我钱,到现在也没给付我水稻款。
89、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4年10月份,我以每市斤1.40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350000元钱的水稻,到2015年初他陆续付给我部分水稻款,余款约50000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条,此款到现在没付给我。
90、被害人祈某某的陈述:四、五年前我就在常某某的米厂购买大米。2014年6至7月份,常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大米,如要大米先把米款打给他,我同意后通过银行汇给常某某100000元。几天后常某某只给我发运69000元的大米,并说现在没有大米了,后我向常某某索要31000元大米款,他说现在没有钱,以后再给我,一直到2015年10月1日我找他要大米款时,他才给我出具了欠条,此款至今没有退还给我。
9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12年冬天我卖给常某某水稻核款40000元,2013年年末他付给我的水稻款。2013年春天我又卖给常某某50000元的水稻,他说赊欠一年,2014年7月我家老爷子有病,我向他要钱,他给付我10000元,2015年夏天我到法院把他起诉了。
92、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2013年秋天,我以每市斤1.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70000元的水稻,2014年8月常某某给付我30000元钱,剩余40000元未付,2015年夏天,我到法院把他起诉了。
93、被害人王某壬的陈述:2014年秋天,我以每市斤1.5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50000元钱的水稻,约定2015年春天给我钱,到现在也没给付我钱。
94、被害人张某辛的陈述:2011年秋天,常某某以高于市场价的保值价即每市斤水稻1.70元的价格赊购我家水稻约4万斤,核款60000元,次年秋天他给付我的水稻款。2014年秋天,常某某又以保值价每市斤水稻1.78元的价格赊购我家水稻,核款150000元,他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8月份给付我水稻款,期满后他没给我钱,我把他起诉了。
95、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09年开始,以高于市场价格,即每赊购农户水稻12个月,每市斤水稻高于市场价0.2元,超过13至18个月,每市斤水稻高于市场价0.25元至0.30元的保值价,从农户手中赊购水稻,第二年继续用赊购农户水稻的销售款偿还上一年欠农户的水稻保值款。因为赊购来的水稻质量不好,不能加工成大米,我又将赊购来的水稻以市场价赔钱销售,有一小部分加工成大米销售,有的挣钱,有的赔钱,就是为了有资金周转。2015年因部分农户把我起诉到法院,农户不再相信我了,不再赊给我水稻,资金链断了,所以没钱再给付老百姓水稻款了。我的米厂从2011年开始就赔钱,到2014年6月大约欠外债3700000多元,到现在已欠农户水稻保值款约4600000,个人借款约1000000元,银行贷款约400000元。因为我想继续经营,就得大量赊购水稻,如果挣钱了,就能偿还给农户。我和祈某某做生意有六七年了,他非常谨慎,通常都是来我家米厂看我把大米装上车再给付我大米款。2014年6至7月份,祈某某给我汇来100000元购米款,我给他发运了100000元的大米。2015年我给祈某某打电话说收粮要用点钱,他借给我30000元,此款被我生活、收粮、还以前外债各用了一部分,同年10月1日祈某某来我家米厂时,我给他出具了31000元的欠条,其中1000元是利息钱。雷某某在我家拉粮我俩相识四五年了,以前他从我家拉粮都是先付一半钱,装车后再把货款付清,然后发车。2015年年初,因为我有外债4000000多元,又急需用钱,我给他打电话向他借钱,他说借钱得付利息,如我挣到钱就多付他点利息,不挣钱就少付点利息,没说几分利,之后他汇到我的银行卡里大约190000元,此款让我收玉米用了,为此我给他汇过三四次利息,没还给他本金。大约过了三四个月,雷某某来我家要钱,并说用大米抵账也行。期间我好像给过雷某某40000元钱,并在木兰县给他出具了欠条。2015年11月我因车祸大腿骨被撞坏,再加上我欠农户粮款,他们总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我先去了木兰县朋友家养伤,后又去了辽宁省盖州市,并将手机设置成拦截,陌生号我不接。现在我没钱给付农户卖粮款,只有XX米业的厂房、烘干塔、大米加工设备这些财产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隐瞒真相,采取高价、小额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赊给其粮食或购粮款,将骗取的粮食低价销售,不给被害人发运或少发运粮食,并将骗取的粮食、粮款截留,用于偿还其所欠巨额债务及供个人挥霍,致使其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退还给被害人粮款,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收购被害人粮食后虽为被害人出具了欠据,但其收购时隐瞒了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并以高价回报为诱饵,低价销售赊购的粮食,且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支付给被害人的保值款的金额明显低于销售被害人粮食所得价款的金额,故其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骗取被害人的粮款有被害人陈述、欠条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能够认罪,但因其不能退赔给被害人粮款,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常某某退赔给被害人赃款人民4263573.80元,具体被害人姓名及退赔数额详见附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三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伟双 人民陪审员 刘圣杰 人民陪审员 沈玉蓉
书记员:桑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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