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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扣押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某某
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马某某,住沙河市。
杨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沙执字第317-1号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登记为沙河市献伟汽车队的冀EC7860和冀E7N55挂各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登记为沙河市献伟汽车队的冀EC7860和冀E7N55挂各一辆的扣押。

审判长:李杰李峰苏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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