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张某某
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沙河市。
被执行人马某某,住沙河市。
杨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沙执字第317-1号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登记为沙河市献伟汽车队的冀EC7860和冀E7N55挂各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登记为沙河市献伟汽车队的冀EC7860和冀E7N55挂各一辆的扣押。
审判长:李杰李峰苏五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