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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赵国民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赵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周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补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周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补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丽臣
审判员:张春波
审判员:刘艳秋

书记员:李沛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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