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住唐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登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处以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处以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新
审判员:董爱敏
审判员:郭秀红

书记员:董小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