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郗某
杨洁(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郗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洁,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某及辩护人杨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丽群
审判员:梁庆松
审判员:董振荣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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