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经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家旗已于庭前对被害人赵某的亲属做了总计620855元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家旗已于庭前对被害人赵某的亲属做了总计620855元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淑萍
审判员:刘艳辉
审判员:赵宁

书记员:张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