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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89号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刑检诉(2010)第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7日7点4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B×××××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老唐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某汽车维修厂门前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谷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照片、鉴定结论、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节,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丽群

书记员: 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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