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认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认罪、悔罪,一向表现较好,可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旺喜

书记员:汪惠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