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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审判长:伍菁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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