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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 斌

书记员:吕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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