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宗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健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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