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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协中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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