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邵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亚敏 审 判 员 赵协中 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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