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贵宾,湖北京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7日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茂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肖贵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贺正远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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