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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中飞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钟祥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桥中段时,与前方同向王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被送到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8日被害人王某因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责任。
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事故处理中心陈述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受案登记表,证人向某、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户籍(信息)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遗体火化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住院病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罗世锋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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