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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彭某甲

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系湖北某学校学生。2014年7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7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甲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甲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陶玲俐
审判员:张博
审判员:杨臣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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