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6707-1。
法定代表人林剑,总经理。
被执行人:枝江妙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1093-9。
法定代表人吴建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慧与被执行人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枝江妙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1643.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书记员:熊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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