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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某某邮储银行与吴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嘉某某邮储银行)。
代表人何晶,嘉某某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吴春华,男,申请人嘉某某邮储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吴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春华粮食直补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春华在嘉某某农村信用社粮食直补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嘉某某邮储银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学平

书记员:李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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