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95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
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4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梁洪庆 审判员 李智勇
书记员:付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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