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峰
付某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付某,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申请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且经查询工商、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伟
书记员:付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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