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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 柴某 姜某某 柴某赌博 岳某某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1996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被告人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3年3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被告人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4年1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肇东市。1997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04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柴某、姜某某、柴某犯赌博罪、岳某某犯包庇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满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柴某、姜某某、柴某、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事实
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柴某开始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共同组织赌局。开始杨某某不是十分同意。后来柴某保证赌局不出问题,杨某某才同意与其共同组织赌局。随后杨某某准备了赌局用的扑克牌、抽红用的白钢箱子和放哨用的对讲机。柴某准备了捆钱用的胶皮套、骰子和点钞机。同年12月25日至28日的四天晚上,被告人柴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杨某某的车库内聚众组织四场赌局。被告人姜某某在柴某的指使下在赌场内以20抽1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柴某在车库外围负责放哨。前三场被告人柴某和杨某某每人分得抽红钱11000元,姜某某分得报酬900元,柴某分得报酬600元。第四场即28日晚柴某、杨某某纠集陶某、胡某、李某1、田某、吴某1等二十余人利用扑克推32张方式进行赌博。当晚该赌局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5万余元、赌具扑克76副。柴某、杨某某、姜某某、柴某、岳某某等二十余人被当场抓获。
又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
二、包庇事实
2016年12月28日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查获上述赌局后,该赌局组织者杨某某在赌局现场趁警察不备,与参赌人员被告人岳某某商议,要求岳某某顶替其做赌局组织者,岳某某表示同意。在参赌的二十余人被带到特警支队后,杨某某与其熟悉的十多个人说:“一会儿警察要问这个赌局局东是谁,你们就说是柴某和岳某某,赌局上的任何事情都跟我没有关系。”岳某某接着说:“一会儿你们就说赌局的局东是我和柴某,别说杨某某了。”接着在警察询问岳某某时其谎称其和柴某是赌局组织者,杨某某不是局东。在警察询问其他参赌人员时,其中多人均按照杨某某的授意称岳某某和柴某是局东、杨某某不是局东。12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柴某、岳某某、姜某某、柴某涉嫌赌博罪予以刑事拘留。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岳某某包庇杨某某的事实。遂对二人分别进行讯问,杨某某和岳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1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予以刑事拘留。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8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内有一伙人员聚众赌博,赌资重大。该局于次日决定立案。
2.绥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8日有群众举报称肇东市四站镇一小区车库内有人聚众赌博。接到举报后,特警支队于当日20时在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将该赌博团伙杨某某、柴某、柴某、姜某某等29人当场抓获,收缴赌资人民币157162元,收缴扑克等一批赌具。
3.证人陶某、胡某的证言共同证实:杨某某和柴某是这个赌局的组织者,岳某某不是局东,他是帮杨某某顶罪的。赌博地点是在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车库里。赌博方式是使用32张扑克推牌九。在赌局上姜某某负责抽红,抽红的方式是20抽1。在柴某的联系下,我俩一共参与赌博两次:第一次是在2016年12月26日。当时是哈尔滨来的人坐庄推,押庄的有我们二人、柴某、岳某某等20多人,当场赌资20多万元。柴某在赌局放哨。第二次是在12月28日晚。赌博地点、赌博方式、抽红人员、抽红方式都和上次一致。开始我们二人坐庄推了一会儿,后来哈尔滨来了一伙人坐庄推,押庄的有我们二人、柴某、杨某某、岳某某、闫某、吴某1、马某等40人左右,当场赌资有20多万元。大约半个小时后,警察就来抓赌了。
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晚六点多,吴某2开车拉着我和田某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柴某组织的赌局。赌博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抽红方式是20抽1。抽红的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我拿了2万元坐庄推的单子,田某帮我照管。赌局上有30人左右参与赌博,他们具体的姓名我不清楚。赌局上的赌资有20万元左右。半个小时后,我带的2万元输没了。接着我就和田某、吴某2开车回哈尔滨了。12月28日晚七点,吴某2开车拉着我和田某又来到四站镇柴某的赌局。我们到达赌局时,赌局已经开始了。赌博方式、抽红方式、抽红人员与上次一样。当时是一名女子拿几千元坐庄推。这名女子看我来了,推了两把就不推了。接着我拿2万元开始坐庄推,田某在我身边照顾我。40人左右在赌桌上押钱,这些人我只认识柴某,其他人都不认识。我们推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被警察抓了。
5.证人田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晚上七点多,吴某2开车拉着我和李某1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赌局。当时赌局有40多人还没有成局,有三个人在斗地主,看见我们来了,他们就散了。李某1拿着2万元钱坐庄推,我和吴某2在旁边帮他照管。赌博的方式是用32张扑克推。有一名40多岁男子在赌局负责抽红,抽红的方式是20抽1。最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押钱。李某1推了大约一个小时,带的2万元钱都输没了。我们三人就开车回哈尔滨了。12月28日晚吴某2开车拉着我和李某1又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赌局。当时屋里有40多人,他们已经玩上了。坐庄推的是一个女的,她推了几把就不推了。接着李某1拿2万元钱坐庄推,我和吴某2在旁边帮他照管。赌博方式、抽红方式、抽红人员和上次一样。大约二三十人押钱。李某1坐庄推了几把后,警察就进屋把我们当场抓了。
6.证人吴某2的证明:2016年12月27日晚,我开车拉着李某1和田某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一个赌局。李某1和田某在赌局上赌完后,李某1给我500元的租车钱。12月28日晚我开车拉着李某1和田某又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赌局。李春林和田某就开始用扑克推。我在车上呆了一会儿刚进屋,警察就进来抓赌了。
7.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五点左右,我联系闫某跟我一起到赌局玩,并让郭云鹤开车拉我俩去的。大约晚上七点左右,我们三个就来到了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赌局。当时坐庄推的是一个叫大雷的(李某1),用扑克推32张,有三四十人在玩。抽红的是一个男的,这个人我不认识。我在赌局上看了十多分钟后,就被警察给抓了。在赌局上我还认识柴某和岳某某。
8.证人闫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六点左右,我和姐夫吴某1一同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一个赌场。到赌场后看到大概有40多人在用扑克推牌九。我也参赌了,没输也没赢。
9.证人魏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6日我参与了柴某和岳某某在四站镇组织的赌局。杨某开车拉着我、于某1和魏凤义去的赌局。抽红的是姜某某,抽红方式是20抽1。赌局上放哨的是柴某。赌博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参与赌博的有我、闫某、马某、郭仁贵、于某1、胡某、陶某、白某等20多人,赌资大约在20万元左右。这场赌局我输了6000元。12月27日晚六点左右,赌局地点还是在四站镇东城小区。赌博的方式、抽红人员、放哨人员均和上次一致。这场赌局坐庄推的是哈尔滨的李某1等三人。押庄的有我、胡某、陶某、白某、闫红英等30人左右。赌资大约30万元左右。我赌了一会儿就走了。12月28日晚六点左右,我和魏凤义、于某1一起坐着杨某的车又来到这家赌局。开始坐庄推的是胡某和陶某,他俩大概推了半个小时左右。接着坐着推的是哈尔滨来的三个人。参与赌博的有30多人,赌资大约20万元。大约进行到晚八点左右,警察来了把我们抓走了。
10.证人于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晚六时左右,杨某开车拉着魏某、魏凤义和我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赌局。局东是柴某,赌博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抽红的是姜某某,放哨的是柴某。坐庄推的是哈尔滨的一伙人,当时参赌人员有柴某、岳某某、陶某、胡某、吴某1等20多人。玩了一会儿我们就走了。12月28日晚六时许,杨某开车拉着魏某、魏凤义和我又来到了这个赌场。我和杨某在赌场内床边坐着。魏某拿着1万元在旁边观察准备赌博,随后就被警察抓了。当时赌局上坐庄推单子是哈尔滨来的人,他推大约2万元钱的单子。押的人大约20多人,赌桌上大约两三万元赌资。
1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6日至28日三天,我开车送魏某去四站镇东城小区一个赌局。他一共给我600元租车钱,最后一次没能给我呢,就被警察抓了。于某1跟着魏某在赌局上混,帮魏某照管,只要赢钱了,魏某就会给他三百五百的。魏凤义没有参与赌博。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下午四时左右,李某2给我打电话问四站镇有赌局去不去玩。我说去。随后他就开车来接我和隋某。下午五点多,我们到了东城小区的赌局,屋里有十多个人。到了六点左右赌局开始了,开始坐庄推的是一男一女,女的我听说叫胡某,他们用五六千元钱推的,刚开局玩的人少。没过多长时间哈尔滨三个男的来了,就开始坐庄推。我一共玩了四把。警察来了就把我们抓走了。杨某某串联我们说岳某某是赌局的局东,所以我开始就说岳某某是局东。赌局的局东实际是柴某和杨某某。放哨的是柴某的弟弟柴某。抽红的人我不认识。
13.证人隋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五点三十分左右,李某2开车拉着我和张某1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岳某某组织的一个赌局。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当天赌局上有40多人,赌桌上面有多少钱我没看清。当天我带了500元钱全都输了。赌博的人除了张某1外我都不认识。晚七时左右,警察进来就把我们都抓起来了。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我开车送张某1和隋某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赌局,他俩玩了,我只是开车送人没玩。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我们都抓了。赌局是杨某某、柴某、岳某某三人组织的。
15.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28日晚,我们在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赌局赌博了。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胡某和哈尔滨的三个男子都坐庄推过,大约有20多人参赌。抽红人员、放哨人员我们都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28日那天没玩几把就被警察抓了。被抓以后岳某某主动跟我们说他是赌局的局东,所以我们就跟警察说他是局东了。究竟谁是局东我们也不知道。
16.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中午我在四站镇碰到岳某某,他跟我说晚上有赌局让我去玩。当晚六点左右我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一个赌局。当时陶某和胡某坐庄推大约1万元的单子,推了大约十分钟左右,哈尔滨的李某1来了,他俩就不推了。接着李某1坐庄推了大约3万元的单子。参与赌博的大约有40多人,赌桌上赌资大约几万元。抽红的是姜某某,局东是岳某某和柴某。我就参与这一次赌博,输了一千多元。
17.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六时左右,我到张某2的儿子张兴阁家溜达,张某2说要去岳某某的赌局去。随后我们就坐着张兴阁的车去了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赌局。进屋以后,看见有40多人正在赌博,张某2就上去玩了,我和张兴阁在旁边看热闹。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把我们抓走了。这个赌局是岳某某组织的。参与赌博的我就认识杨某某和张某2,别人我不认识。
18.证人孙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我坐于某2的车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赌局。局东是柴某和岳某某。岳某某找我去赌局给他捧场。赌局上抽红的男人我不认识,抽红的方式是20抽1。当时赌局上有30多人在玩。我带了500元钱都输光了。大约晚上七点半左右,警察就来抓赌了。
19.证人于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五点左右,孙某让我开车拉他去四站镇找岳某某要钱。晚七点多我们就到了岳某某的赌局。我进屋后就坐到北面的床上。大约十多分钟后,警察就进来抓赌了。赌局在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车库里,屋内大约三四十人在赌博,玩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用扑克推32张。放局的人是岳某某。
20.证人马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五点多,我受岳某某之约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的一个赌局。局东是柴某和岳某某。赌博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抽红方式是20抽1。参赌人员有柴某、岳某某、吴某1、闫某等40多人,他们大多数我都叫不上名字。赌资大约20多万。我当时带了5000元,输了3000元。后来警察就来抓赌了。
21.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六点半左右,我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最南侧一楼车库的赌局内,当时屋里有二三十人。局东是杨某某、柴某、岳某某三人。二十分钟之后,赌局开始了。抽红的是姜某某。坐庄推的是胡某和陶某,他俩总共推了五六千元钱的。我押了三把输了700元。后来哈尔滨的三个男子带了几万元钱坐庄推。这时候我没玩就在旁边看热闹了。不大一会儿警察来了就把我们都带走了。
22.证人白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7日和28日的晚上,我参与了柴某和岳某某在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车库组织的两场赌局。赌博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这两天在赌局上主要就是哈尔滨的李某1坐庄推。每天大约推两万元的单子。参赌人员大约是20多人。赌资大约两三万元。抽红的是姜某某,抽红比例是20抽1。
2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六点多,我来到四站镇东城小区最南侧一楼的赌局。当时屋里有二三十人,坐庄推的是一男一女,他俩总共推了五六千元钱。后来哈尔滨的三名男子带了几万元钱坐庄推。我跟着押了两把。后来警察来了就把我们都抓走了。这场赌局是杨某某、柴某、岳某某三人组织的,他们三个总在一起,关系很好。
24.证人曲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8日晚五点多,我和本屯的刘志军来到了四站镇东城小区一楼的一个赌局。晚六点多钟胡某和陶某开始坐庄推,他俩总共推了五六千元钱,我押了两把都输了。后来,哈尔滨的三个男子就坐庄推,他们带了几万元钱。局上要求每把最少押一百,我就在旁边看热闹。后来我又押了一手两百的也输了。然后警察就来抓赌了。赌局的局东是岳某某,抽红的是姜某某。
25.物证铁皮箱子、人民币、扑克、对讲机、点钞机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收缴上述赌博物品。
26.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绥公痕勘(2016)20号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实: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赌博现场情况。
27.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2份扣押物品清单和22份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依法扣押并收缴柴某人民币5600元、岳某某1000元、姜某某200元、李某112000元、吴某22000元、胡某20000元、白某1000元、魏某10000元、李某31300元、马某1500元、杨某1000元、于某2610元、张某12000元、田某2000元、王某3000元、陶某4000元、闫某400元、刘某1230元、刘某22800元、曲某2600元、无人认领赌资83922元、扑克76副、铁皮箱子1个、对讲机1部、点钞机1台。
28.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局对李某1等24人因参与赌博分别决定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
29.绥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开具的17张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该队已经分别收缴吴某2、胡某等17名参赌人员每人3000元罚款。
30.绥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开具的18张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该队收缴吴某2、胡某等17名参赌人员赌资共计66440元,还收缴现场无人认领赌资83922元。
31.绥化市公安局7份辨认笔录证实:该局曾先后组织参赌人员李某1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赌局局东杨某某;杨某某辨认出参赌人员吴某1、岳某某、李某1;岳某某辨认出参赌人员孙某、于某2。
32.被告人柴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杨某某是这场赌局的局东。开始我联系杨某某时,他不是很同意。后来我说赌局其他的事情都能摆平,保证不出问题,赌局抽红五五开,他才同意与我一起放局。我负责联系一部分赌客,并安排我表弟姜某某在赌局抽红。每场赌局结束后,给他300元钱作为报酬,他一共得到一千元左右的好处费。赌局上用的扑克牌和抽红用的白钢箱子,还有放哨用的对讲机,都是杨某某提供的。我买的捆钱的胶皮套、骰子和点钞机。杨某某联系一些赌客参赌,还联系柴某负责放哨。我俩一共在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杨保军的车库放过四场赌局,具体时间是2016年12月25日、26日、27日、28日。赌局抽取的红利,我俩一人一半。第一场每人分4000元。第二场每人3000元。第三场每人分4000元。第四场还没有等到赌局结束分红呢,就被警察抓了。我俩每人一共获得了11000元的红利钱。这些钱已经都被我挥霍了。2016年12月28日晚这场赌局,参赌人员大约有40人,赌资有20多万元。
3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的一天上午,柴某说要和我一起组织赌局赚钱。一开始我没有答应,因为我知道这是犯法的事情。可是柴某一再说他关系硬,他负责外围关系的打点,保证不会被警察抓,赌局获利后我俩平分,我就同意了。赌局的地点选在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我的车库。我买两箱扑克、放哨用的对讲机,制作一个抽红用的白钢箱子。柴某买了捆钱用的胶皮套和骰子,以及点钞机。我和柴某一共放了四场赌局:第一场是在2016年12月25日晚六点成的赌局。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推32张,柴某找的姜某某在赌局上负责抽红,抽红的方式是20抽1。柴某的弟弟柴某在东城小区门口拿着对讲机负责放哨。赌局上坐庄的是哈尔滨的两个人,他们拿了8万块钱坐庄。参与赌博的有胡某、陶某、孙某、隋某、余文军等30人左右,赌桌上赌资在10万元左右。晚上七点半钟赌局就散了。去掉各种费用,我和柴某每人得4000元抽红钱。第二场赌局是在2016年12月26日晚六点钟成的局。堵局的地点、赌博方式、抽红人员、放哨人员都没有变,都是和前一场赌局一样的。这场赌局坐庄的还是哈尔滨的两个人,介绍他们到赌局上赌博的是“喀拉六”,也是我事先跟他联系的。这次哈尔滨这两人拿了5万元到赌局上坐庄。参赌人员有胡某、于某2、隋某、孙某等30人左右,赌桌上赌资有八九万元。当晚八点左右就散场了。去掉各种费用,我和柴某每人分了3000元的抽红钱。第三场赌局是在2016年12月27日晚六点钟,堵局地点、赌博方式、抽红人员、放哨人员都没有变,和前两场赌局是一样的。这次到赌局坐庄的是李某1和田某,他们拿了10万元。这两个人也是“喀拉六”介绍来的,是我和“喀拉六”联系的。参赌的还是之前那些人,有胡某、于某2、隋某、孙某等30多人,赌桌上赌资大约十多万元,晚上八点钟左右就散场了。去掉各种费用,我和柴某每人分了4000元抽红钱。第四场赌局就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那场。2016年12月28日晚六点成的局。局东还是我和柴某。赌博地点、赌博方式、抽红方式、放哨人员都和上次一样。参赌人员大约30多人,赌资大约在20万元。就在李某1和田某坐庄推20分钟左右,警察就进屋把我们都被抓了。我们先被警察集中在现场看管。我趁警察没注意在抓赌现场内和岳某某说:“这次我完了,赌局被警察找到了。”接着岳某某就说:“没事儿,警察要问谁是局东的话,我就说我是这个赌局的局东,我帮你把这件事情担下来,等你被警察放了,你再回头把我办出去。”当时我俩就是这样商量的。之后我们就被带到绥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西楼的一间屋内,当时我就和这些人说:“一会警察要是问的话,就说是柴某和岳某某放的这个局。”岳某某也说:“一会儿警察要问,就说我和柴某一起放的赌局,跟杨某某没关系,咱们先把他保出去,他出去后才有办法把我们救出去。”我和柴某组织的赌局,扣除各种费用每人分得11000元。
3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肇东市四站镇车库的赌局是柴某和杨某某共同组织的,岳某某不是局东,而是帮杨某某扛事儿的。以前我之所以没有交代杨某某是局东,是因为杨某某和岳某某前后跟我们说了两次,让我们帮他隐瞒局东的身份,然后杨某某好运作把我们都整出去。柴某是我表哥,我主要负责开车接送柴某和给赌局抽红。我一共参与了2016年12月25日至28晚的四次赌局抽红。前三天柴某和杨某某共给我900元报酬,最后那天没等给我报酬,他们就被警察抓了。
35.被告人柴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27日晚六点多,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赌局里放哨。赌局的地点是在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南栋一单元车库内。当天赌局里有三四十人,我进赌局内跟岳某某打完招呼就出门了。在赌局前门门口附近放哨。晚上大约八点左右,赌局就结束了。岳某某给我200元作为放哨的报酬。12月28日下午四点左右,岳某某让姜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上他的赌局帮忙放哨。晚六点多我去了赌局,岳某某安排我在赌局前门门口附近来回溜达放哨。大概八点左右,警察来抓赌,当场就把我抓住了。
36.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肇东市四站镇东城小区那个赌局真正的局东是柴某和杨某某,我并不是局东,只是参与赌博了,以前我说谎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12月28日,警察抓赌那天,我在赌局赌博了。警察把我们控制在车库后,杨某某就跟我说:“这回我完了,又得判几年。你帮我把放赌这事扛下来吧,你看我媳妇有那么重的病需要手术,我还得照顾她,放赌这事你就帮我顶一把吧。”因为我和杨某某是好哥们,关系特别好,所以我当时出于哥们义气就答应了替他冒充局东顶罪的事。当时杨某某和我说要是他躲过去了,马上托人找关系把我捞出去,我就同意了。我们所有参与赌博的40多人被带到特警支队一楼的房间后,杨某某跟他熟悉的十多个人说:“一会儿警察要问你们这个赌局局东是谁,你们就说是柴某和岳某某,赌局上的任何事情都跟我没有关系。”我也接着杨某某的话说:“一会儿你们就说赌局的局东是我和柴某,别说杨某某了。”接着在警察找我问话时,我就说赌局局东是我和柴某。另外,赌局上放哨的是柴某的弟弟柴某,他一共放了四次哨,每次都在小区门口放哨。姜某某在赌局上共为局东抽了四次红。
37.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柴某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38.肇东市人民法院(1996)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某因犯抢劫罪和流氓罪于1996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
39.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40.肇东市人民法院(1997)肇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绥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岳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1.五份户籍证明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杨某某、姜某某、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柴某、杨某某共同组织赌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仍冒名顶替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严重扰乱了侦查机关的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岳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六、追缴被告人柴某违法所得1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1000元、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900元、被告人柴某违法所得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长龙 审判员  何玉斌 审判员  赵庆鹏

书记员:穆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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