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X与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X,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李X与被告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前民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后立即给付原告李X钢材款900000元,被告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2015年7月30日,权利人李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尚未到期的工程质保金。经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尚未执行标的9064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佳木斯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前法执字第143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林 审判员  李 钤 审判员  赵铁锋

书记员:李兆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