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维修队队长,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禚洪林,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银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084371.59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审判长:陈富友
审判员:崔海峰
审判员:张丽霞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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