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17时许,在乐亭县新大东方超市前,被告人万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夫妇因为占摊位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万某某踢踹张某某肋部致其肋骨骨折。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伍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万某某供述,2015年4月27号16:30许,我与我姥姥到新大东方东侧摆摊卖烧烤,在家的时候我给我舅舅打电话说你到新大东方那我给你带了些鸡柳你过来取。我们到那后发现我们天天在的地方那有两个凳子摆在那,然后我们就过去问旁边的人说凳子是谁的,大伙儿都说不知道,然后我就把车停在凳子旁边了,对方有一个卖手抓饼的女的就在骂,我也没搭理她,她骂了我有20分钟左右,对方女的就上手把我摊位的货掀翻了,然后我就还嘴骂了对方并用铲子打她但被对方躲过去了,然后对方女的就用手抠我左手上了一下,然后她就坐我车前继续骂,我也还嘴骂了她,我们双方因为此事发生口角,之后我就走开了。然后对方女的就又继续骂我姥姥,我姥姥也没理她,之后对方的女的就把她的手抓饼的车推过来撞我,当时在我旁边还有电动车,对方把电动车撞到了并撞我,然后我就左手拳头打手抓饼车上了一拳,把手抓饼的车身上打了一个坑,正在这时我舅舅就来了并说你这是要干啥呀,正说着的时候对方女的对象手里拿着砖头就一下打在我舅头部了一下,然后我舅舅就倒在地上了,然后我就上手去抢砖头,但被对方男子打在我头部了一下,我当时就蒙了,被人拽了一下,然后我舅倒地后对方男子朝头部又打了第二下,我见对方要打第三下的时候我就从他手上把砖头抢过来了,抢过来后我就朝他打了一下,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我不记得了,但是对方男子就摔倒在地了,这时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然后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我记得我用砖块打了对方一下,具体什么部位我不知道,但我可以确定是打在肩膀以上的部位,对方男子有一侧脸部流血了,我左胳膊有划伤,并青肿,我舅舅头部出血了。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月27号下午16时左右,我去新大东方门口帮我妻子李某某摆摊,我到那的时候我看到李某某正和小胖(万某某)和小胖姥姥因为摆摊占地方的事吵架,我也没说话,吵了一会儿后,小胖就打电话,我听他在电话里说,过来把车砸喽。我没说话,就和李某某去了北边推车,我们把车推出来的时候,我看到小胖一家人都到了,小胖、小胖舅舅正在把我们占摊位的板凳扔到了道边,小胖扔完板凳,故意推了一辆电动车挡着我们的车,然后我们的车就碰到了他的电动车,这时候小胖和小胖舅舅就开始砸我们的车,小胖用拳头砸,小胖舅舅用脚踹,我看他们砸我家的车,就过去拦着小胖舅舅说,你为什么砸我车?他没回答,这时候我就觉得后边有人打我,打我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然后小胖、他舅、他舅妈、他舅家的儿子、他姨、他姨家的儿子就一起把我打倒了,我倒地后,他们一家人还是对拳打脚踢,他们主要打我的头部、胸部和右大腿,谁打了多少下,打在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大约打了三分钟后,小胖的姥姥见我起不来了,就抱住了我的头部说,别打了。周围的人也拦着,他们就停手了。一会儿后,警察和120就来了,我就跟着120来了县医院。当时我有外伤,鼻子流血了,左太阳穴处有表皮擦伤,左眼青肿,左耳后部有表皮擦伤,右大腿肿了。
证人高某某证明,4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我去新大东方门口东面找万某某拿鸡柳吃,我到那的时候我看到万某某正在跟对方的女子吵架,但是他俩没有骂人,我就走过去跟对方女子问,这是又咋了?我刚说完,不知道是谁从后面用拳头打了我脸下颚部,这一下就把我打倒了,我抬头看到对方那名卖手抓饼的男子握着拳头还想够着打我,这时候万某某就拦着他,然后他们俩就厮打在一起了,他们互相拳打脚踢。
证人张某甲证明,2015年4月27号17时许,我和我外甥(万某某)到新大东方东侧处卖烧烤去,到那后,我外甥就把车停在一处我们经常停的地方,但那里有凳子在那放着,然后我们就把车停在凳子旁边了,停好后,旁边有一个卖手抓饼的女的就说我们把她的凳子碰了,并对我们骂骂咧咧的不停,我们开始的时候也没理她,之后那个女的就走到我们烧烤边把我们的货拿起朝我们扔,然后我外甥就朝对方女的吵吵了几句,之后我就把我外甥拉一边去了,不一会儿那女的就用手抓饼的车撞我们的车,并把车撞到了,然后我外甥就用拳头打了一拳对方手抓饼的车,之后对方手抓饼女的对象就上手打了我外甥一拳,在之后的发生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对方男子拿起一块砖块打我外甥但被我外甥从他手里把砖块夺过去,夺过去之后反手就打在对方男子头部了一下,之后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然后就把我外甥带到公安机关来了。
证人李某某证明,2015年4月27日16时左右,我把占地方的凳子放在了新大东方门口,等着一会儿后我把车停那摆摊。等我想摆摊的时候,我发现有人把我的凳子往旁边挪了,小胖(万某某)把他的车摆在了我开始放凳子的地方,我就问小胖,谁把我的凳子挪了?小胖说,谁挪你凳子了,你不知道这个地方是谁的?我说,这地方都交钱了,你可以占,我也可以占。我和小胖吵了几句,小胖的姥姥也过来了,劝小胖把地方让给我,小胖不给,并对我说,你敢放这儿,我把你的车砸了。我说你砸吧,我等着你。小胖就开始打电话,他打给谁,说了什么我不知道。我就回去推车去了,这时候张某某来了,帮着我一起推车,我们还没把车推到放凳子的地点,小胖的舅舅就来了,并朝我们的车走过来了,用右脚踹了我车的前面铁板两脚,踹完后也没说话,就朝着张某某走过去了,然后用拳头打了张某某胸口一拳头,用哪个手打的我没看清楚,张某某和小胖舅舅就厮打在一起了,两个人互相拳打脚踢,打了半分钟后,小胖、小胖姨、他姨的儿子、他舅妈、他舅舅家的儿子就都过来了,他们一起打张某某,把张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踹张某某,踹什么部位我没看清。
证人张某乙证明,2015年4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我在新大东方超市门口绕着玩,我看到大东方门口处那名卖手抓饼的男子正在和对方两名男子打架。开始的时候,卖手抓饼的男子正在和对方40岁左右的男子吵架,说了什么我也没听到,说着的时候,那名胖男子从后面用拳头打了卖手抓饼的男子一拳头,打在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同时,那两名年轻的男子也过来一起打卖手抓饼的男子。然后他们五个就厮打在一起了。大约打了10秒钟,卖手抓饼的男子就被打倒了,打倒后,他们就停手了。停手后,对方40岁左右的男子用脚踢了卖手抓饼的男子肋部三四脚,踢在哪边我记不清了,然后四名男子就离开了现场,卖手抓饼的男子还是躺在地上,我看架打完了,我就走了,后面发生什么我不知道。
证人王某乙证明,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6点到17点钟左右,我到县城金融街东延新大东方购物广场处跑运输去着,刚到当东方广场西侧的栏杆处,看见东侧摆摊的小道上有人围着,我一看有人打架了,当时我看见有四个男的够着对卖手抓饼的姓张的男子拳打脚踢,其中那个卖烤串的胖子打的最凶,卖手抓饼的姓张的男子来不及还手就被打倒在地了,那个卖烤串的胖子从姓张的男子肚子处、身上乱踢乱踹,其余的三个男的也从姓张的男子身上乱踹,有三分钟左右就停下了,姓张的男子在地上躺着,当时场面很乱,这个时候110公安人员就到了,姓张的两口子都在地上躺着,后来被送医院去了,往下我有事就走了,以后就不知道了。
8、证人高某证明,万某某和张某某厮打在一起,互相拳打脚踢,张某某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不清楚。
9、证人高某甲的证言与高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10、乐亭县公安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伤情照片。
11、乐亭县公安局(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5)1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
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伍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万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春增 审 判 员 谢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弘
书记员: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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