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曾庆 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 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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