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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2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4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超载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唐山市古冶区外环线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到三友矿山西门东侧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刘某受伤,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材料;证人柏某的证言材料;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血液酒精检验报告、毒品检验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告知笔录;户口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材料、道路施工材料、赔偿、谅解材料、过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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