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严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63258.345元予以扣划,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严涂名下牌号为湘F×××××酷博1998CC小轿车一辆、牌号为湘F×××××夏朗1984CC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因上述两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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