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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江陵某厂销售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6日确认死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九)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6日确认死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九)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止审理。

审判长:熊涛
审判员:李云坤
审判员:朱瑞玉

书记员: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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