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江陵某厂销售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6日确认死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九)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6日确认死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九)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止审理。
审判长:熊涛
审判员:李云坤
审判员:朱瑞玉
书记员:张苗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