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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垒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3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垒,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昌黎县。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7日10时10分,被告人高垒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东窑窠庄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卜某相撞,造成卜某当场死亡。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高垒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垒报警并去刘台庄派出所等候交警.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从刘台庄派出所将其带到交警大队,被告人高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高垒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卜某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卜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高垒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117.0%。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垒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事件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张某、李某证言,被告人高垒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垒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垒有自首情节,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高垒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张秋生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何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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