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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5年7月1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超载驾驶冀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9KM+200M处(昌黎县南外环)时,与行走的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樊某某打电话报警。本案死者无名氏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花费的住院费用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1万元,剩余款项已由被告人樊某某家属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樊某某家属代樊某某向昌黎县殡仪馆暂交了2.6万元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装载书,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关于无名氏的诊断证明书,秦皇岛日报2016年9月30日关于无名氏的寻尸公告、昌黎县公安局关于查找尸源的说明,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关于无名氏的住院收费票据、昌黎县殡仪馆的花费清单、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证明材料,122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樊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其家属为死者支付了部分住院费,并暂交昌黎县殡仪馆2.6万元费用,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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