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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张家口监狱服刑中。

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冀07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退赔款23659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4.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8年8月21日及2018年11月25日分两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等财产。2、本院于2018年8月至10月,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传统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等收益性财产进行全面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9月3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服刑地张家口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8年11月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张家口市××辛庄村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村内无财产、无收入。7、2018年12月8日,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被害人孙某、杨某详细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被害人孙某、杨某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东风
审判员 田向前
人民陪审员 师晓丽

书记员: 张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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