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大寨
倪某某
申请执行人付大寨,男,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倪某某,男,住址同上。
付大寨与倪某某返回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银行、房产部门、车管部门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8)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西执字第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付大寨与倪某某返回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银行、房产部门、车管部门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8)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西执字第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耀
审判员:张龙
审判员:岳洪台
书记员:崔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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