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西省闻喜县人,住山西省闻喜县。2015年12月16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素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张某1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其名下的货晋M×××××,挂晋M×××××和货晋M×××××,挂晋M×××××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15年2月初,赵某某将被查封的两辆货车(连同挂车)分别从司机宁建华和杨文生处开走放到东镇,后转移、藏匿,拒不交出,致使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应支付张某1的895,442元及利息无法执行。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在闻喜县拘留所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因被告人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1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赵某某拘留15天,羁押于山西省闻喜县拘留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实本院在张某1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赵某某涉嫌构成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立案情况。
3、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破案过程及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证实涉案两货车系被告人赵某某所有,挂靠在宝祥汽贸公司。
6、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证实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对赵某某名下五辆货车(包括本案中涉及到的货车晋M×××××,挂车晋M×××××和货车晋M×××××,挂车晋M×××××)予以查封并告知其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
7、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欠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名下被桥西法院查封的五辆车中,经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决,有两辆货车被债权人高国玲申请查封并扣押。
8、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取证过程中,杨文生、宁建华、高国玲等人表示不愿意配合公安工作,无法取证。赵某某供述两辆大车交给了老贺,老贺本人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其身份和两辆大车情况无法核实。
9、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闻喜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被告赵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桥西法院决定给予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羁押于闻喜县拘留所,后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拘留,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在山西临汾市做生意,2014年9月份赵某某从我这里拉了价值990,000左右的钢材,当时他说过两天就给我钱,结果一直到2014年12月初也没有给我,后来在我和合伙人一再催促下他先支付97,000,后来就再也没有还过钱。2014年12月24日,我在邢台市桥西法院对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赵某某还给我895,442元,但是后来一直没有还给我。我和赵某某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了。在民事诉讼中我保全了赵某某名下5辆一汽解放半挂货车,2014年12月22日桥西法院到山西运城车管所,将五辆货车的手续冻结保全,赵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15年12月7日续封两年。赵某某跟别人也有债务纠纷,在法院保全之前,两辆货车被别人扣押,另一辆车因为贷款问题被银行收回,最后两辆车在赵某某手中,分别是货车晋M×××××,挂车晋M×××××和货车晋M×××××,挂车晋M×××××,法院保全以后,本来准备将这两辆车执行回来,但是后来赵某某将这两辆车转移走,法院无法执行。
11、证人郭某的证言,我是宁建华的妻子,宁建华前两年给闻喜县的卫子开过大车,车号是M83572,一直开到2014年11月份左右,这辆车平时就停在上马停车场。11月份以后,卫子因为欠账,别人扣了卫子几辆车,卫子没有活干,这辆车就一直放在停车场。过了一段时间,卫子来到停车场,把几个司机工资结清,实际上都没给够,给了宁建华2000元,把司机工资说好以后,卫子就把车开走了,他自己会开车,开到了闻喜县,后来听说这辆车也被扣了。
1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3年8月份开始,我就给赵某某开大车,一直到2014年11月份。赵某某一共有6辆车,5辆新车,1辆解放悍威,1辆旧车,也是解放,都是半挂车,赵某某买大车是陆陆续续买了三次,最开始在2013年4月份,买了两辆大车,晋M×××××和晋M×××××,当年五月份又买了两辆大车晋M×××××和晋M×××××,这四辆车都是天然气车,最后买了一辆大车晋M×××××,是柴油车,2014年夏天的时候赵某某还买了一辆二手大车,晋M×××××,总共这6辆车。我开的是晋M×××××这辆车,2014年8、9月份的时候,晋M×××××这辆车在运城送货的时候被分期公司扣了,一直没有放车;2014年11月份左右,那天我正好休息,晋M×××××,晋M×××××,晋M×××××到曲沃县立恒钢厂拉货,已经装好货了,被临汾市曲沃县立恒钢厂和别人一块儿把这三辆车都扣了,好像是因为赵某某欠别人货款。这边扣了他的车以后,另两辆车都放到了司机家里面,一辆在侯马市宁建华家里(晋M×××××),一辆在礼元镇行村杨文生家里(晋M×××××),本来准备正常再出车,后来赵某某通知不出车了,后来放了一个多月到农历腊月二十几的时候,赵某某每个司机给了2000元,把这两辆车从司机家开走了。赵某某当时把车先开到了东镇,后来听说开到了绛县,我以为赵某某因为欠账,把车卖到绛县了,实际上这两辆车在哪里我也不知道。赵某某做钢材生意应该是盈利,他做生意的钱是东镇邓建设的钱,赵某某需要从公司走账,后来邓建设撤资,赵某某资金链断掉,因为欠账别人就扣车,没法继续做生意了。
13、证人石某的证言,我在山西省闻喜县宝祥汽贸有限公司工作,我是公司法人,赵某某在我公司买过五辆货车,通过一汽金融分期付款,当时赵某某首付不够,还从我公司贷款,也是分期,大概到2014年4、5月份,赵某某开始不按时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下半年,一汽金融把赵某某的一辆货车依据合同收回。赵某某当时买的是一汽天然气车,新悍威336,半挂货车一共五辆,挂靠我的公司。每辆车520,000多元,首付220,000多元,但是赵某某首付不够,这五辆车赵某某通过我们公司贷款480,000元。一汽金融收回了晋M×××××这辆车,连同挂车一起被一汽金融收回。我们为赵某某这笔贷款提供担保,现在赵某某没有按时还款,我们公司要还,现在赵某某大概欠贷款不到80万元,包括利息。
14、证人张某2锤的证言,我是赵某某的司机,从2013年5、6月份开始我就开始给赵某某开大车,开始是一汽青岛悍威天然气车,晋M×××××,挂车晋M×××××,后来换柴油车晋M×××××。2014年2、3月份就不干了,后来我自己买了辆大车。赵某某有五辆新车,后来买了一辆旧车。我后来听说,在2014年,大秦公司先扣押了赵某某一辆晋M×××××,后来曲沃县有人扣了赵某某三辆车,晋M×××××,晋M×××××和晋M×××××。曲沃的那次扣车以后,赵某某还有两辆大车,分别是晋M×××××和晋M×××××,这两辆大车跑了一段时间不敢跑了,怕被别人再扣,就在司机家里放了一段时间之后,赵某某把车开走了,又被扣押了,具体被谁扣了不知道。我感觉赵某某在经营这几辆车期间是挣钱盈利的。最后这两辆车一名司机可能叫文生,另一名司机叫刚。赵某某没有拖欠过我工资。
1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张某1在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做钢材生意,合作有两年了,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从张某1那里拉走99万元的钢材,之后偿还了9.7万元,我老板突然撤资,我做生意的资金链断裂,外面有账要不回来,无法偿还张某1的89万元。后来我跟张某1协商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大概在今年(2015年)8月份,法院判决我应当还账。在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我名下有五辆一汽解放半挂(前四后四,天然气)车,我配合桥西法院做财产保全,到运城市车管所将这五辆车的手续冻结。五辆车都是红色一汽解放,分别是晋M×××××,挂车晋M×××××;晋M×××××,挂车晋M×××××;晋M×××××,挂车晋M×××××;晋M×××××,挂车MM643;晋M×××××,挂车晋M×××××。这几辆车都属于我个人,挂靠闻喜县宝祥汽贸。在冻结之前,在2014年6、7月份的时候,宝祥汽贸将晋M×××××连同挂车一起扣押,实际上是运城市大洋汽贸扣押的,大概2014年8月份的时候曲沃县立恒钢厂因为债务将另两辆大车扣押,我去找高国玲协商的时候,逼我签了一份抵押协议,我因为欠账将大车抵押给他们,高国玲扣押了我三辆大车,分别是晋M×××××,另一辆车牌号记不清了,也是法院冻结手续中的一辆,还有一辆旧车,晋M×××××,曲沃县法院也出判决了。在冻结的五辆大车中,大洋汽贸和曲沃立恒实际扣押了三辆,剩余的晋M×××××、晋M×××××还在我手中。邢台桥西法院当时没有问这五辆车具体在哪,我也没有说,只是配合到运城市车管所做了冻结,后来我跟张某1协商好让大车继续营运,张某1知道五辆车中已经扣押了3辆,我手中只有两辆。这两辆车运营了一个多月,我怕债主再把这两辆车也扣住,就不再营运了,让司机放到自己家里面,到2015年5、6月份的时候,我表舅老贺找到我,2010年我做钢材生意的时候欠他110多万元,老贺知道我手中有两辆大车,就和我协商为了还账,把车开走。我想把司机手里的车开走的时候,司机拦住不放,因为我欠他们工资没有结清,司机共10个,大概20,000多元钱,我没有钱,就联系老贺,老贺带着司机过来,替我垫付清了司机欠款,老贺安排人把两辆大车开走,现在车应该在老贺手里。老贺在绛县和闻喜县交界的地方,经营建筑扣件,他有60多岁,1.7m多一点,绛县人,具体住地不知道。老贺把车开走,没有协议,口头上说的,当时老贺说想让这两辆车再营运,让我挣钱,但是他开走后没有再营运,我也再也没有见过这两辆车。我当时没有想过法院没有办法执行的问题,张某1并没有跟我说过要车,再者老贺当时只说把车开走,我就让他开走了,之后我跟老贺联系过,他只是说过一段时间再说,毕竟我欠他很多钱,还没说怎么还。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系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非法处置、私自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两辆货车处于法院查封的状态之下仍然主动转移给其他债务人,致使无法执行,其当庭辩称因为张某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晚才导致查封的车被开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主张被告人赵某某司法拘留与本案系同一事由引起,不能作为其从重的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元 代理审判员 聂晓方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书记员:王灿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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