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某投资有限公司
边某某
申请执行人河北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东路北侧天成花园小区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边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
审判员:肖世欣
审判员:李贤
书记员: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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