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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证件号码x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证件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8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齐某某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965号齐某某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立强

书记员:吴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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