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冯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7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冀F×××××重型自卸货车沿廊泊路由南向北行驶,宋佳娟骑驶电动自行车沿胜芳镇南外环路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廊泊路,双方行驶至廊泊路与胜芳镇南外环交口处,被告人冯某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致使双方车辆相刮碰,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宋佳娟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霸公交认字(2014)第00237号认定,被告人冯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静欣
书记员:贾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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